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增强办学特色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高等学校服务社会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特成立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理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
第二章 宗 旨
第五条 成立理事会,旨在引导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建设和发展,持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素质全面、基础扎实、技能过硬、服务社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工匠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技术技能型人才;进一步拓宽办学渠道,吸引社会各方力量支持办学,不断增强办学特色活力、持续提升服务社会能力,推进学院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理事会由五名以上理事组成,其中一名理事任理事长。理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名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各一名。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办公室在理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理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与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院理事会理事长由举办者或其指定的代表人担任,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人选最终由举办者依法确定和任命。
第八条 学院理事会理事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的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担任,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条 理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身体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理事会领取薪酬。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报学院举办者批准;
(二)聘任、解聘院长,决定院长薪酬待遇;
(三)根据院长推荐任免副院长并决定薪酬;
(四)审定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对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管理模式、中层以上人员公开竞聘等实行监督;
(七)有权撤销或纠正院长违反本章程或损害学院利益的决定;
(八)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九)听取和审定院长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对外投资等;
(十一)其他需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二)对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和问责。
第十五条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二)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三)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并报理事会审批;
(四)制定学院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向理事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实施奖惩;
(六)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
(八)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学院院长通过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委员会会议行使以上职权。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决定。根据工作情况,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学院中层以上负责人列席理事会,研究学院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理事会办公室联络学院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或编印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1/2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人事任免等),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三)会议主要议题;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形成决议后,交学院院长负责贯彻落实。
第六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具有表决权;
(二)对理事会工作及会议情况有知情权、监督权;
(三)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其他相关活动;
(四)对学院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活动;
(四)为学院改革与发展、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支持帮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六)加强沟通、团结协作,自觉维护理事会信誉;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新修订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过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