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中文名称: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Linzhou College of Architectural Technology
学校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769号。
第二条 学校性质: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学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河南华信阳光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举办,学校开办资金为6500万元,办学经费主要由举办者自筹解决。
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办学定位:学校立足安阳,面向河南,辐射全国,以培养“素质全面、基础扎实、技能过硬、社会需要”,具有工匠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类应用型院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民办高校灵活机制,加强与政府、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与国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教育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条 办学层次:学校以实施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其他层次教育。
第六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七条 专业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加强优势学科专业建设。现主要开设有智能建造类、人工智能类、数字经济类等专业26个,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适时增加和调整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
第八条 教育形式: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发展终身教育,开展中外合作教育,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举办者:河南华信阳光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举办者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秉承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各项准则。
第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二)依法推选学校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三)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四)了解学校理事会和学校状况;
(五)推荐校长、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七)享有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二)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三)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党建高质量引领学校高质量发展,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类应用型院校提供坚强保证。
第十三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
第十四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3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委其它成员由学校党委提出人选建议,报上级党组织考察,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严格落实“三长”(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学校党委委员的要求。
学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理事会、学校行政“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学校行政和监事会,参与学校建设发展改革稳定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做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对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条 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及纪委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要突出政治功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基本任务,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发展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力不受侵犯,保障和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积极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各项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会)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及其相应的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的领导体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各自的章程执行。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发展大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学校党委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校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5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设理事长一名,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理事如有特殊原因,任期内提出辞呈时,经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会按规定进行提名并补足名额。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经理事会研究可以解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办公室在理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理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学校依法办学,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接受河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安阳市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三十条 理事会所作出的决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理事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并决定校长薪酬待遇;
(二)根据校长推荐任免副校长;
(三)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审定、修改学校章程,报举办者批准;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对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管理模式、中层以上人员聘任等实行监督;
(八)有权撤销或纠正校长违反本章程或损害学校利益的决定;
(九)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对外投资及清算方案;
(十)其他需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由理事长决定。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学校中层以上负责人列席理事会,研究学校的重大问题。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理事会办公室联络学校的日常工作,必要时随时向理事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实行1人1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1/2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人事任免等),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2/3以上通过。研究重大问题,理事会办公室应提前将有关情况通报各位成员,并将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理事会形成决议后,交校长负责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代表、学校职工代表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纠正理事、院级领导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日常重大事务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等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系(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三十五条 学校由理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校长任职资格聘任校长。校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二)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并报理事会审批;
(四)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向理事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实施奖惩;
(六)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
(八)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决策和执行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任务是具体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职责:
(一)传达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决定由校长提交的有关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讨论由校长提交的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方案;
(四)研究审定学校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和政策,以及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研究决定校长认为应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在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为全体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
(二)办公会议为学校行政例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三)按照校长的职权范围确定议题,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校长对议题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四)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执行原决议时,经校长同意,可以延缓执行或停止执行,并在下次办公会议上通报;
(五)对于不执行或擅自改变校长办公会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内部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系(部)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等工作。系(部)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内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按照按劳分配、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教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坚持“以生为本”的理念,立德树人,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提供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十四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并严格管理。学生修业期满,学分、成绩及操行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对取得突出成绩和获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应用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教学标准,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九条 教学及科研: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科研活动,注重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及工学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创合作,开展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鼓励将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和经济建设,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提升整体科研水平;
(四)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导向,以社会和产业需求为引领,创新教学思路,深化“三教”改革,多渠道提高人才的适用性,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五)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六)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管理经验,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对外交流,加大与政府、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
第六章 学生的权益和义务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合理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获得学习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三)组织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获得学校指导和经费等支持;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对教师的教学评价;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十)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名誉,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完成规定学业;
(四)认同学校教育理念,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类义务劳动;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和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生活设施;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安排,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招生简章按规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五十四条 学生要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合格人才。
第五十五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或培训的学生,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以学生联合会等组织形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七章 教职工的权益与义务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人员组成。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教辅人员团队,保障学校运行。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规划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二)服从安排,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自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工。
学校依法实行合同聘任制度,与每一名教职工签署聘任合同。
第六十一条 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确保教职工待遇与本地及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
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六十二条 制定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三条 尊重和爱护人才,重视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建立教师发展制度,分类建立人员培训体系,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实施评聘分离。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自主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可依法依规行使申诉权利。
第八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由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银行贷款、上级奖励收入、社会捐赠等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法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办学结余用于学校建设及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齐具有法定资格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财务运行接受举办者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明确法人财产权,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在学校名下。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关进行有关备案,接受审批机关监督。变更其他事项,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办学行为终止。
(一)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四)因其他重大原因,经理事会一致同意终止。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办学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理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经学校教代会、校长办公会讨论、校党委审议,交由理事会审议,经全体理事2/3以上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委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